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事由、目的、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为顺利开展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征收范围东至县河东路,南至中山路,西至市政府大门东侧绿化带,北至市政府机关保障用房(具体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22户,其中私人住宅、店面19户,单位企业3家,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41万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双塔街道办事处。
《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征收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2.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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