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这些地方要拆迁了:城中片区江滨路、中山路、县河西路等清湖街道、石门镇、峡口镇
及:封门溪(城区段)、城中片区江滨路、中山路与县河东路、县河西路、上余至大桥段公路;清湖街道浮桥头村、蔡家村、七斗村;石门镇泉塘村、溪底村;峡口镇连丰村、定村村、王村村、峡南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市封门溪(城区段)整治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事由、目的、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为顺利实施江山市封门溪(城区段)整治工程建设,征收范围东至清河坊0元/平方米[江山]清河坊1套在售西入口花坛,南至封门溪,西至江贺公路,北至鸿莲宾馆的房屋(具体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12户,其中私人住宅6户,非住宅店面6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46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
《江山市封门溪(城区段)整治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征收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二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事由、目的、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为顺利开展城中片区江滨路下穿城中路地下通道、文化广场周边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征收范围为江滨路19幢、三兴池巷4号(四至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14户,其中私人住宅、店面、办公用房9户,单位企业用房5家,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55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
《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征收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事由、目的、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为顺利开展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征收范围东至县河东路,南至中山路,西至市政府大门东侧绿化带,北至市政府机关保障用房(具体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22户,其中私人住宅、店面19户,单位企业3家,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41万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双塔街道办事处。
《江山市中山路与县河东路西北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征收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河西路西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市县河西路西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事由、目的、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为顺利开展县河西路西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征收地块范围内安置房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征收范围东至县河西路,南至中山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原教育局集资楼(具体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110户,其中私人住宅、店面等房屋106户,单位企业4家,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双塔街道办事处。
《江山市县河西路西侧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征收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清湖街道浮桥头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
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衢州市方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清湖街道浮桥头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增强江山港流域岸堤两侧防洪能力,确保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美化流域范围的环境风貌,提升两侧居民的居住环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港流域进行综合治理,治理工程涉及清湖街道浮桥头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详见红线范围图)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经初步统计,范围内拟征收清湖街道浮桥头村、蔡家村、七斗村集体土地房屋约113户。
单位名称: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单位名称:衢州市方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幢***室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为主。
2.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1)项目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2)项目对当地社会稳定是否会产生风险,如有,主要在哪些方面;(3)对项目持何种态度;(4)有何意见和建议;(5)非社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范围。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社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为公众提供红线范围图等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发布单位:衢州市方安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麻车村三桥区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市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麻车村三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事由、目的、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为顺利开展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麻车村三桥区块)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具体征收范围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为19户,其中住宅18户,非住宅房屋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695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
《江山市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麻车村三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征收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的自然资函[2022]1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奉化至江山公路江山上余至大桥段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审批同意奉化至江山公路江山上余至大桥段公路工程项目。
奉化至江山公路江山上余至大桥段公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和参保名额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江政发〔2020〕17号、江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江征农保〔2016〕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照已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自然资函[2022]1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奉化至江山公路江山上余至大桥段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政府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浙土字(330881)A〔2022〕-000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江山市2022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
虎山2021001#区块项目和上余2022001#区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江政发〔2020〕17号、江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江征农保〔2016〕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批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
五、无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
六、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881)A〔2022〕-000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实施石门2022001#区块建设项目,拟征收泉塘村、溪底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石门镇泉塘村、溪底村农民所有集体土地0.3334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
江山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石门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江山经济开发区峡口工业平台园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宏业路南段)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604公顷,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1109公顷、建设用地0.0495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江政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4.社保安置。按江征农保〔2016〕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5.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江山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江山经济开发区峡口工业平台园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宏业路南段)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863公顷,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2863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江政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4.社保安置。按江征农保〔2016〕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8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5.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江山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江山经济开发区峡口工业平台园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新丰路)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979公顷,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中,耕地0.0425公顷,园地0.0257公顷,林地0.296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28公顷
。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江政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4.社保安置。按江征农保〔2016〕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5.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江山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江山经济开发区峡口工业平台园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望江南路)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935公顷,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中,建设用地0.007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540公顷、林地0.0324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江政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4.社保安置。按江征农保〔2016〕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5.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江山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江山经济开发区峡口工业平台园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望江南路)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36公顷,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0066公顷、林地0.007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江政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4.社保安置。按江征农保〔2016〕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5.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江山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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