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衢市征〔2021〕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浙土审〔2021〕42号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常山港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审批同意衢州市柯城区常山港治理工程建设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衢州市柯城区常山港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用途为市政公用类;柯城区沟溪乡2020-1号地块、柯城区航埠镇2020-17号地块、柯城区航埠镇2020-18号地块拟用地项目,用途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征收沟溪乡、航埠镇20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0.2519公顷,其中耕地6.7474公顷,园地25.5364公顷,建设用地7.433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5342公顷。具体为: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衢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1).本次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按照衢政发〔2019〕20号文件执行。(2).临时安置费、住宅搬迁费等其他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用按照衢政发〔2019〕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衢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1〕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常山港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衢市征[2021]第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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