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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1年前 (2024-09-29)衢州产业信息31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住房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现对《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文件进行修订,并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衢住建〔2021〕8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存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买卖交易所涉及的税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由买方当事人将应付交易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设单位再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向卖方当事人转付应得的交易资金的行为。

  二、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范围

  凡坐落在市区(柯城区、衢江区)范围的存量房买卖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交易相关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促成的房屋交易资金鼓励纳入监管。经纪机构应积极引导和协助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不得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诱导规避资金监管流程。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房屋交易,其房屋交易资金鼓励纳入监管。

  (四)可以不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可以不实行交易资金监管:

  4.继承、赠予、析产、产权调换的;

  6.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8.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负责确定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市住房中心及柯城区、衢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账户开设单位负责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履行日常管理,符合监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与账户开设单位、不动产登记部门、托管银行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监管协议、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签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买方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按下列流程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1.在网签系统签署《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与《监管协议》。通过系统对接,自动关联该笔交易对应的监管子账号信息,并共享至托管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监管申请及账户开立。

  2.买方按《监管协议》约定将房价款分期或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

  3.交易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可申请办理卖方抵押注销登记(若有)、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

  4.账户开设单位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资金额度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含公积金贷款),按下列流程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1.在网签系统签署《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与《监管协议》。通过系统对接,自动关联该笔交易对应的监管子账号信息,并共享至托管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监管申请及账户开立。

  2.买方按《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3.买方按揭贷款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可申请办理卖方抵押注销登记(若有)、不动产转移登记、买方抵押登记等业务。

  4.买方按揭贷款银行将按揭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

  5.账户开设单位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资金额度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划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办理,账户开设单位在1个工作日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划转资金。

  待交易双方完成与物业相关的交割后,相关当事人登录工作平台,提出剩余资金划转申请,账户开设单位在1个工作日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划转资金。

  《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涉及房价款内容的,应同时变更《监管协议》相应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1.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

  2.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解除《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的;

  3.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

  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在撤销《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同步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账户开设单位在1个工作日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监管账户中剩余的交易资金及利息。

  账户开设单位应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买卖交易监管资金的托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账户开设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该资金不纳入国资委“资金池”或财政专户归集范围,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监管账户中交易资金进出的要求

  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的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

  交易资金应由买方名下账户(未成年人购房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存量房买卖交易完成后,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通过转账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卖方的银行账户(未成年人购房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双方交易未达成时,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将交易资金原路返回买方银行账户。

  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账户开设单位的监管专用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买卖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买卖双方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经纪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经纪人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账户开设单位违反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及资金监管信息,因交易双方申报不实原因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及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原来2021年2月19日下发的《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衢住建〔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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