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认定“一户一宅”制度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的建议(第135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户一宅”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户一宅”分户是需要条件的,各县(市、区)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
来源依据:《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18〕51号
第十一条可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
(一)满足以下分户条件,且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依据:《衢州市衢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下列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1.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要扩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依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
第十五条 户籍不在同一处的夫妻视同一户。夫妻离婚后,至少一方已再婚的;或者一方的户籍在江山市域范围外,且夫妻离婚已达一周年的,均可视同二户。双方户籍均在本市范围内,夫妻离婚满五周年的,经本人户口所在行政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应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户主无记名表决,经应到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可分户建房。
第十六条 宅基地管理中的“户”除满足户籍管理部门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附件二)。
附件二: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及房屋分割调剂的意见
一、父母与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之间、父母与独生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均为一个建房家庭单位;已分户的不能单独作为一个建房户计算。
二、四代同堂共同生活的可分两户。
三、无女儿的多子家庭,儿子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可申请立户。但父母不能单独立户,须与农村中的儿子儿媳合为一户。
四、有子有女的家庭,父母和未婚的女儿不能合并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建房。已婚的女儿,若户口仍在娘家,能否允许分户建房,由本村《村规民约》统一规定。允许分户建房的,其配偶须是符合建房主体资格的人员,在农村有宅基地的要处理到位。
五、无子的多女家庭,女婿均为入赘的,可申请分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女婿在原村的宅基地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到位。女儿已婚,女婿未入赘的,已婚女儿能否在娘家分户建房,参照本意见第四条执行。
六、未婚的单身女性(不含离异女性),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可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建房;35 周岁以下的,只能作为宅基地管理户的家庭成员计算建房人口。
七、若子女都属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除继承外不得分割。
八、多子家庭,一方是符合建房主体资格的农村村民,其他方是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分割,但父母必须在其中的农村人口子女中落户。
九、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调剂对象除符合跨村集聚条件的其它行政村村民外,须是符合调剂条件的本村村民,但父母(祖父母)与子女(孙子女)之间不允许相互调剂。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十、分家析产的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市区范围内继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必须进行公证;其它范围的,原则需要进行公证。
来源依据:《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8〕77号)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下列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1.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一个子女已婚的或年满35周岁未婚,可单独分户;
2.分户后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
(二)现有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65㎡)需要扩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报批建房。
来源依据:《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试行) 》(常政发〔2018〕22号)
第三条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父母应随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3.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 22 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4.有两个及以上女儿的,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外嫁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不能和父母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认可其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所建之房。
7.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房的,不计入“一户一宅”。
8.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按村规民约讨论决定,经公示后认定。
来源依据:《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18〕72号)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家庭成员是本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建房资格的“户”。“建房资格户”的确定,由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结合《村规民约》进行确定,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分户原则:
(一)父母应随子女立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不论户口是否分开,只能按一户认定;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有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可单独分户;
(二)四世同堂共同生活的可分为两户;
(三)本村无子女可随的村民,可认定为一户;
(四)夫妻离婚三周年以上且连续三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再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根据2020年衢州立法工作安排,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草案立足衢州实际,根据各地工作经验,在户的认定标准上加以规范,列举出父母只有一个子女、有两个以上子女和四世同堂等情形下户的认定标准,并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户的具体认定办法,以期在法规执行层面更贴近各地实际。具体建议:
第二十条(户的认定) 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户:
(一)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二)有二个以上子女的,父母应当与其中一个子女认定为一户;
(三)四代直系亲属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二户。
户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感谢你们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为加快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好言献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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