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章程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为衢州市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市政府横向经济联合、经济技术协作。担负全市招商引资、山海协作工程、国内区域合作、寓外衢州商会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党建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管理层由举办单位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产生方式为党组任命。
第十五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为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单位落实党组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包括: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十七条本单位设立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九方秘书处)、综合业务处、投资联络处、督查考核处、投资促进一处、投资促进二处、投资促进三处。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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