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化县马金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7]41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马金镇等三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开政〔2006〕26号)悉,经省政府审查核定、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开化县马金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核定的批复》(浙政土审〔2007〕53号)精神,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开化县马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开化县马金镇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符合《规划》的要求。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四、开化县马金镇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在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上擅自进行用途改变。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规模。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五、开化县马金镇人民政府应将经批准调整的《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宣传,增强公众的土地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附件:开化县马金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 开化县马金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乡(镇│ 主要控制指标 │ │)名称├────┬────┬───────┬───────────────┬──────┬────┤ ││基本农田│建成标准│2010年建设│ 1997-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1997-2010年 │2010年耕│ ││保护面积│农田面积│用地总规模││补充耕地面积│地保有量│ │││├───┬───┼───┬───────────┤││ ││││ 合计 │其中城│ 合计 │ 其中 │││ │││││乡居民│├───┬───┬───┤││ │││││点规模││建设占│待置换│灾毁及│││ │││││││用耕地│ 耕地 │ 退耕 │││ ├───┼────┼────┼───┼───┼───┼───┼───┼───┼──────┼────┤ │马金镇│2085.91 │ 733.08 │658.08│396.69│160.67│14.34 │59.60 │86.73 │ 91.06│2227.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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