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王岳清,男,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30821********601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
因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本机关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头部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作出《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衢运政罚〔2023〕01534),要求你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币壹仟元整的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账号3。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3日向你公告送达《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衢运政罚〔2023〕01534),而你至今未履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作如下催告:
1.请你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衢运政罚〔2023〕01534),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衢州市西区花园中大道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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