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龙游县征地公告:东华街道、湖镇镇、溪口镇、罗家乡
湖镇镇集体、新圆村;溪口镇冷水村;罗家乡席家村;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桥下村、鸡鸣村、下杨村村、上杨村村、岩头村、横路祝村、方坦村、街路村、瑶山村、上圩头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龙游县湖镇镇2022M-02地块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3497公顷,征收面积总共2.3497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34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湖镇镇、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4802公顷,林地0.4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1公顷,建设用地0.5246公顷,征收面积总共1.4415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8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1311公顷,林地0.4075公顷,园地0.0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323公顷,征收面积总共0.87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2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1.0633公顷,林地0.0584公顷,园地0.2241公顷,其他农用地0.8649公顷,征收面积总共2.2107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6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4225公顷,林地0.2794公顷,园地0.07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5公顷,建设用地0.0355公顷,征收面积总共1.1013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8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9413公顷,林地3.1588公顷,园地6.55公顷,其他农用地2.6123公顷,征收面积总共13.2624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2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0419公顷,园地0.2047公顷,林地0.59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征收面积总共0.8574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8963公顷,林地1.8786公顷,园地0.52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507公顷,建设用地0.1039公顷,征收面积总共3.8579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2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1.2726公顷,林地1.4586公顷,园地1.638公顷,其他农用地0.9616公顷,建设用地0.0863公顷,征收面积总共5.4171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9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十、东华街道街路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因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需要,需征收东华街道街路村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0024公顷,园地0.0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3公顷,征收面积总共0.0422公顷。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2195公顷,林地1.2956公顷,园地1.0715公顷,其他农用地0.2264公顷,建设用地0.1197公顷,征收面积总共4.9327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34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501公顷,林地4.5835公顷,园地2.0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7745公顷,建设用地1.8252公顷,未利用地0.1538公顷,征收面积总共11.9035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38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集体土地。其中建设用地0.0777公顷,征收面积总共0.0777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为0人。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0959公顷,林地0.2646公顷,建设用地0.0041公顷,征收面积总共0.3646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8国道龙游十里铺至上圩头段改建工程用地
境内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0194公顷,征收面积总共0.0194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评估后确定。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口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不超过1人,具体安置人口由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县人社局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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