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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万田、航埠、双港、黄家、新新、花园街道土地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8)A〔2022〕- 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衢州市2022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本次征收土地柯城区万田乡2022-2-A号地块、柯城区双港街道2021-2号地块、柯城区双港街道2021-3号地块、柯城区黄家街道2021-4号地块、柯城区花园街道2021-1-A号地块、柯城区花园街道2021-1-B4号地块用地属于。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征收柯城区万田乡弈园村、慈张村,双港街道滨港村,黄家街道宣家村,新新街道白沙村、上妙村,花园街道上下门村、平园村等八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2.6626公顷,其中耕地1.8389公顷,园地6.6806公顷,林地3.2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8075公顷,未利用地0.1129公顷。具体为: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衢政发〔2020〕16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8)A〔2022〕- 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8)A〔2022〕- 000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衢州市2022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柯城区万田乡2022-2-B号地块、柯城区航埠镇2022-1号地块、柯城区航埠镇2021-6号地块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征收柯城区万田乡弈园村、慈张村,航埠镇西果源村、航埠村、长泽街村等五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2018公顷,其中耕地0.0984公顷,园地1.6233公顷,林地0.254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0公顷,未利用地0.0658公顷。具体为: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衢政发〔2020〕16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8)A〔2022〕- 000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8)A〔2022〕- 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衢州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柯城区航埠镇2021-19号地块、柯城区航埠镇2021-20-A号地块、柯城区航埠镇2021-20-B号地块、柯城区航埠镇2022-7号地块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柯城区万田乡2022-1地块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类公共事业需要用地。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征收柯城区航埠镇长泽街村、航埠镇雨灵山村、万田乡下蒋村等三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9.4005公顷,其中耕地11.0936公顷,园地3.3971公顷,林地0.1057公顷,其他农用地2.4024公顷,建设用地2.4017公顷。具体为: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衢政发〔2020〕16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1).本次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按照衢政发〔2019〕20号文件执行。(2).临时安置费、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照衢政发〔2019〕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8)A〔2022〕- 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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