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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及时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业务的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暂行办法》申领病残津贴。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顺畅,根据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正常的业务办理外,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于2024年12月31日增设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专场,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尽量在12月25日之前向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业务由待遇领取地或蕞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附各县(市、区)业务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衢州市仙霞中路17号(国资大楼)一楼109办公室

  柯城区荷花三路22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衢江区府前路8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窗口

  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西路169号龙游县人力社保局二楼201办公室

  江山市鹿溪北路238号四楼404办公室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马路159号)一楼101办公室

  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3楼1318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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