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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2024年10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一)关于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件,分别为《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衢执法发〔2022〕14号)、《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衢执法发〔2024〕4号)、《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衢执法发〔2022〕13号)、《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衢执法发〔2023〕11号)。

  (二)关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废止的文件共2件,为《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衢执法发〔2022〕14号)、《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衢执法发〔2024〕4号),废止理由为:2022年12月、2023年9月,我局制定(修订)了《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衢执法发〔2022〕13号)、《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衢执法发〔2023〕11号)。2024年,因划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增加,按照省、市关于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我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及基准进行修改,包含了2022年、2023年制定的内容,并于2024年5月予以发布,因此,对2022年、2023年制发的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两份文件拟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5年6月7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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