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衢州一房产中介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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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中旬,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接房管部门移交,衢州市柯城某房产中介所及经纪人员提供经纪服务不规范,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某在衢州市柯城区经营衢州市柯城某房产中介所,2018年6月,王某为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幢*单元***室房产买卖提供经纪服务,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中,中介方只有王某一人签名,经核查确认,王某并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只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当事人衢州市柯城某房产中介所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房产中介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2万元罚款;对王某处1万元罚款。
随着近几年衢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产中介服务业也得到了如火如荼地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房产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如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本案当事人柯城某房产中介所及经纪人员协理王某在提供房地产买卖服务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自律管理,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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