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疏于管理违法出租终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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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疏于管理,违法出租,终受惩处!
2021年3月2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了一起违法出租厂房案件。
2020年10月18日起,衢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新峡路的厂房以人民币12万元/年的价格,出租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资质的衢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溴酸。直至被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衢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共获利人民币4万元整。2021年3月,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资质的经营单位作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头部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条头部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遂对衢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且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切不可盲目出租、疏于管理,否则终将铸成大错,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衢江区应急管理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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