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不服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衢政复〔2022〕2号)
周家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某村。
申请人毛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月12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份,电力公司在申请人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某村某农田耕地田里做个搭线的铁塔,占用了申请人农田土地,铁塔做好以后,农田被破坏无法耕种,土地至今未平整复耕。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建设光伏铁塔项目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铁塔建设合同、土地使用合同、某村光伏铁塔项目征用土地补偿金征用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复耕费用、计算依据,平整土地费用、某村光伏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某村建设光伏铁塔项目已经被电力公司征用土地清单、农户名单、补偿费用、项目实际征用面积、补偿清单、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铁塔项目临时租用土地面积,某村建设光伏铁塔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价格、农田征用后土地复耕面积、复耕费用、发放清单、某村建设光伏铁塔项目电力公司与某村土地征用协议、某村光伏铁塔项目农田征用土地征用后复耕的土地平整费用明细表、光伏铁塔项目某村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复耕平整费用支付凭证等信息。至2022年1月11日已经超过30天,被申请人仍不予答复。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不予答复,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37条、38条,被申请人必须按照该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履行信息公开的政府机关,直接不予回复,违反国家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被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须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不予答复,显然违反了信息公开管理条例,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有依法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涉及到申请人补偿补助信息是自始至终存在,若不存在也应说明不存在原因,信息是否存在,也是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申请人申请的土地征收征用文件和审批流程,补偿补助的相关政府信息,不仅仅涉及到申请人的权利,也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2.EMS快递签收单据截图1张;3.申请人毛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未参与立项审批流程及具体农户的政策处理补助过程。某村建设光伏铁塔项目为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该项目责任单位为国网衢州供电公司。项目政策处理则由衢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委托衢江区周家乡某村负责,周家乡人民政府仅协助明确政策处理赔付标准。二、因干部人事调整,周家乡现任班子成员对项目的具体事项均不知晓,故未及时公开申请人要求的信息。2021年1月15日原周家乡副乡长谢某曾牵头主持会议,明确该项目政策处理赔付标准。因干部人事调整,谢某同志于2021年9月调任樟谭街道,调任前未对该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工作交接。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有:1.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预付协议复印件1份;2.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结算协议复印件1份;3.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周家乡召开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协调会,会议确定了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赔付标准,会议由原副乡长谢某主持,线路经过沿线的村庄、周家乡政府、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衢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参加。衢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家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政策处理预付款协议和政策处理结算协议,委托周家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工程在某村4基塔的政策处理工作。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周家乡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村某耕地光伏铁塔项目被征收征用的青苗补偿费、赔偿金、补偿赔偿安置办法、复耕复垦费用、业主单位、建设单位、铁塔建设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土地补偿金征用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计算依据,平整土地费用、某村光伏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征用土地清单、农户名单、补偿费用清单、项目实际征用面积、补偿清单、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铁塔项目临时租用土地面积,某村建设光伏铁塔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价格、农田征用后士地复耕面积、复耕费用、发放清单、某村建设光伏铁塔项目电力公司与某村土地征用协议、某村光伏铁塔项目农田征用土地征用后复耕的土地平整协议书及费用支付凭证、光伏铁塔项目某村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复耕平整费用支付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2021年12月11日,快递显示已签收。
以上事实有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预付协议复印件、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周家35KV光伏送出工程政策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EMS快递签收单据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衢江区周家乡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周家乡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次日快递显示已签收,故被申请人周家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之日为2021年12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蕞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周家乡人民政府自2021年12月1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答复申请人,已远超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期限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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