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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11起土地违法案件(2006625)

admin7个月前 (09-29)衢州产业信息20

  一、慈溪市附海镇政府非法批准使用土地案

  2005年11月,慈溪市附海镇政府未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依法批准,擅自将50余亩集体土地划分为10宗地,委托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公开拍卖给10家企业使用,其中,慈溪双佳电器有限公司和慈溪市神爱电器厂已动工建设,非法占地11.97亩。

  2006年5月,群众举报慈溪市附海镇政府上述拍卖土地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后认为,慈溪市附海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45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2006年5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督查令,责成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目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已经立案调查。

  二、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05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三门县上坎头村集体土地158.64亩建造厂房,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46.01亩。2005年8月30日、2006年1月18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两次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占地行为,但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停止施工,继续顶风作案。2006年4月26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为,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建厂房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于2006月5月8日依法将该案移送三门县公安机关处理。2006年5月23日,三门县公安机关已批准立案侦查。

  三、永康市石柱镇郎村原党支部书记胡龙飞、原村民委员会主任胡洪舜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案

  2003年3月24日,永康市石柱镇郎村原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胡龙飞和原村民委员会主任胡洪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14.67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亩,以招投标形式非法转让给私营企业主建造厂房,非法获利125万余元。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龙飞、胡洪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04年12月15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龙飞、胡洪舜作为郎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14.67亩土地,获利1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胡龙飞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胡洪舜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四、遂昌县财政局干部俞某非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案

  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遂昌县财政局干部俞某先后4次向该县三仁乡高碧街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个人购买农村集体土地1280平方米用于个人建房。2006年4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群众举报,于2006年4月6日下达督查令,责成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06年6月19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对俞某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规定,向遂昌县监察局提出了对俞某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杭州宏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3月,杭州宏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留下镇东穆坞村16亩耕地。2005年7月2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对杭州宏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立案查处。2005年8月22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西湖区公安局。8月24日,西湖区公安局批准立案,并对当事人杭州宏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蒋福芝、汪永胜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06年3月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蒋福芝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汪永胜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六、温州市龙湾区五溪新村村民王爵蒿、周文生破坏耕地案

  2005年5月,温州市龙湾区五溪新村村民王爵蒿、周文生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37.78亩建造厂房,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亩。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对王爵蒿、周文生的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认为,王爵蒿、周文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2006年2月28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王爵蒿、周文生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七、嘉兴市栖真池湾建材总厂非法占地案

  2000年5月和2001年11月,嘉兴市栖真池湾建材总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租用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千金寺村集体农用土地13.9亩建造厂房,其中基本农田4.87亩。2005年9月,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对栖真池湾建材总厂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作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并向油车港镇党委提出了对千金寺村党支部书记顾某的党纪处分建议。2005年11月,油车港镇党委免去了顾某千金寺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八、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云北村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2004年9月,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云北村村委会与本村张南生产队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共租用基本农田17.33亩,租期30年。2005年4月,云北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在租用的土地上填石方。和孚镇国土资源监察中队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多次到现场制止,但云北村委会继续违法施工,至调查时,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7.33亩。2005年7月29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云北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为,云北村委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2006年4月28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衢州市衢江区双丰砖瓦厂破坏耕地案

  2001年12月,林云伟受让衢州市衢江区双丰砖瓦厂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62.56亩用于砖瓦厂生产,其中占用基本农田39.08亩,造成17.3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2005年9月,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经调查认为,林云伟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2006年4月29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衢州市公安机关处理。

  十、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非法占地案

  2004年8月,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定海区白泉镇金山村集体土地43亩建造厂房。2005年12月,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依法作出了处理,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任人定海工业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朱敏双提出了行政处分建议。2005年12月12日,定海区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朱敏双定海工业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十一、嵊州市甘霖镇倪家渡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出租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案

  2005年1月至9月,嵊州市甘霖镇倪家渡村经济合作社将本村集体土地非法出租给本村18位村民用于建造厂房,共计非法出租土地18.22亩,违法所得人民币67.76万元。对嵊州市甘霖镇倪家渡村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3月立案查处,经调查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甘霖镇党委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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