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模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7]6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局部修改龙游县模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龙政〔2007〕23号)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义乌市委托龙游县代保基本农田的批复》(浙土资函〔2003〕27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龙游县模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其中: (一)同意龙游县模环乡将预留的9.414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予以定位,将13.7241公顷置换用地、园地、林地等其他用地局部修改为建设留用地区,将106.2934公顷一般农田、园地、林地及其他用地局部修改为待置换用地区。 (二)同意龙游县模环乡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义乌市委托龙游县代保基本农田的批复》(浙土资函〔2003〕271号)要求,落实优质园地代保面积404.7378公顷。 (三)龙游县模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831.1778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17.87公顷(其中建设留用地51.40公顷、待置换用地159.81公顷),补充耕地269.62公顷,耕地保有量3367.64公顷。 二、龙游县模环乡人民政府应将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宣传,增强公众的土地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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