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溪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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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溪口镇和塔石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衢政发[2007]57号
【颁布时间】2007-09-12
【实施时间】2007-09-12
【法规编号】207202什么是编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溪口镇和塔石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你县《关于要求对龙洲街道等四个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给予审批的请示》(龙政〔2007〕18号)悉。经省政府审查核定、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你县溪口镇、塔石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龙游县溪口镇和塔石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核定的批复》(浙政土审〔2007〕101号)精神,原则同意修改后的龙游县溪口镇、塔石镇2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龙游县溪口镇、塔石镇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符合《规划》的要求。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具体指标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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