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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行政复议案

admin6个月前 (09-29)衢州产业信息37

  委托代理人:许正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光明路29号。

  第三人:龙游县小南海镇龙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游县小南海镇龙某村吕家自然村。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龙小镇权字(2020)第*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复议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中止案件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认为村集体与申请人在内的5户农户的口头协商,达成了5户的自留山与其他位置的山地进行调换作为自留山的事实无依据。申请人分得位于禁山顶7亩自留山,是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发放《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明确了该自留山使用权对申请人,长期不变。1995年该村开发大唐边山,为了扩大面积,第三人要求将申请人的禁山顶7亩自留山一并开发并承诺开发后归还。但事后,第三人反悔,将自留山承包给他人,后申请人多次主张要求第三人归还自留山或补偿,但因村合并及村干部更换,无人解决。自留山与承包山有着本质区别,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位于禁山顶的7亩自留山已与申请人屋后的承包山进行置换,所以申请人屋后的承包山就是申请人的自留山,该事实严重失实,亦无证据支撑。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处理该争议,并提交《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山使用证》以证明申请人为禁山顶7亩自留山的使用人。依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优先是使用权证、清册等。但被申请人不顾合法凭证的存在,决定将位于后垄畈田边7亩作为申请人的自留山使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所作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受理申请后的调查,并未向申请人核实过相关情况,剥夺了申请人针对第三人答辩发表意见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小镇权字(2020)第*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权属纠纷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自留山使用权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龙游县小南海镇龙某村(原上某村)禁山顶山地内拥有七亩山地的使用权等,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决定并送达。二、被申请人作出权属纠纷决定,事实清楚。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82年龙游县小南海镇上某自然村根据人均1亩原则,申请人户共分得8亩自留山(禁山顶7亩,杀沙坪1亩),并于1982年10月取得《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山使用证》。1995年原龙游县小南海镇上某自然村响应土地开发号召,村集体收回了原先分发给农户的承包山进行土地开发,为了大塘边地块开发的完整性,开发地块涉及5户农户(刘某海、郑某来、陈某祥、陈某洪及申请人)的自留山。村集体与申请人在内的5户农户均口头协商,达成以位于开发地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5户农户的自留山(申请人系禁山顶7亩自留山)与其他位置的山地进行调换作为自留山的意见,面积大致相同,申请人户禁山顶7亩自留山调换到其屋后垄畈田边的山地,并由申请人使用至今。三、被申请人作出权属纠纷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22条规定,决定:位于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龙某村上某自然村后垄畈田边7亩山地,由陈某某作自留山使用。作出决定的法律适用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小镇权字(2020)第*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称:申请人按家庭人口分配得共8亩自留山,大塘边分得7亩。1995年村集体对大塘边集体所属承包山进行千亩山改造开发,涉及在该范围内的申请人、陈某祥、郑某来、陈某洪、刘某海5户的自留山一并开发,当时对5户农户自留山开发的处理是:各农户的承包山与此地自留山进行置换,申请人户换得其屋后(地名为后垄畈田边)承包山面积约8亩作为其自留山,其他4户自行选择承包山位置置换为自留山,当时5户均无异议。1996年村集体对大塘边千亩山(包括5户自留山)改造开发后统一进行发包,申请人该自留山由郑某秀、刘某海、郑某豪3户承包至今,当时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另,2003年村集体对周公畈边自留山统一开发,申请人要求将其屋后置换的自留山一并开发,当时村民小组长并未同意,认为该地属承包山,不是自留山的不可以开发;但申请人找到当年置换时任村支部书记陈某茂,由陈某茂出具承包山置换为自留山的证明字据后,村集体就将申请人屋后置换的土地作为自留山一并开发,开发后仍属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依据1982年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申请人户拥有龙游县小南海镇龙某村(原某村)7亩禁山顶和1亩杀沙坪的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自留山的使用权长期不变。1995年小南海镇龙某村(原某村)为响应土地开发号召,村集体收回了原先分发给农户的承包山,但开发地块还涉及5户农户(申请人、陈某祥、郑某来、陈某洪、刘某海)的自留山,为了大塘边地块开发的完整性,第三人与申请人在内的5户农户达成口头协议,收回一并开发。对于当时同意被收回的条件,申请人称第三人当时承诺开发后的山地由申请人承包或原面积归还;经被申请人调查询问,第三人原村文书陈某根、村支部书记陈某茂及涉及的其中2户农户郑某来和刘某海称当时达成口头协议,开发涉及5户农户的自留山收回后用各自的承包山置换,面积不少于自留山。申请人称多年来其多次向村要求收回自留山,但由于村村合并、村干部更换等原因一直未得到解决。

  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确认其在禁山顶拥有7亩山地的使用权并要求归还7亩山地的使用权、如归还困难可选择换地补偿。被申请人受理后,调查有关知情人,即第三人原村文书陈某根、村支部书记陈某茂及涉及的其中2户农户郑某来和刘某海。2020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龙小镇权字(2020)第*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该决定认为1995年当时村集体对大塘边集体所属承包山进行千亩山改造开发,此处范围包括申请人禁山顶7亩自留山在内及另4位村民自留山,为大塘边地块开发的完整性,原村集体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5位村民进行协商并达成调换协议,申请人禁山顶7亩自留山归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改造开发,村集体把申请人屋后(后垄畈田边)7亩山地置换给申请人作为其自留山,该7亩山地从调换之日起一直使用至今,该调换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提出确认其在禁山顶山地内拥有7亩山地的使用权;请求第三人归还7亩山地的使用权,如归还有困难可选择换地补偿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位于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龙某村上某自然村后垄畈田边7亩山地(东至:吴某明、陈某兵、龙某村田,南至:徐某祥、徐某明地,西至:郑某豪、刘某海、陈某某地,北至:吴某清、刘某清、陈某兵地),由申请人陈某某作自留山使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户衢箬字第****号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身份证、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提供的自留山使用权确认申请书、衢箬字第****号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律师公函及授权委托书,立案审批表,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小南海镇龙某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龙某村陈某某自留山事项的说明,知情人(陈某根、陈某茂、郑某来和刘某海)的询问笔录,自留山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审批表、龙小镇权字(2020)第*号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对现场勘验的地形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参照上述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是,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则可以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持衢箬字第****号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该证已明确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清楚明确,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证上的四至范围也未提出异议,因此针对申请人主张其自留山被第三人收回开发后未归还的行为并要求确认该自留山的使用权的请求不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应属于侵权之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第三人归还7亩山地的使用权,归还有困难也可换地补偿的请求,亦不属于林地使用权争议,因此被申请人无权受理申请人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不属其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要求撤销龙小镇权字(2020)第*号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应予支持;关于申请人要求责令重新作出决定的请求,亦无现实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小镇权字(2020)第*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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