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九届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为促进城市有机更新、优化功能布局,拟对衢州市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工业用房实施征收,为保障工业用房征收工作依法、公平、有序进行,确保被征收工业用房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以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等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双西港片区(双港立交桥以南,永盛路〈近物流大道〉以北,江山港以东,双港东路以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以及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和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工业用房规模较小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以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的以认定结论为准,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补偿价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算一次;实行产权调换或土地置换的,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补偿,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支付一次。
被征收工业用房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可以移动的,单独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包括拆卸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被征收工业用房内有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一次性补偿。具体搬迁补偿和重置成新价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可重复享受。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每月按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12个月支付。
选择土地置换的,按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具体如下: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2倍计算。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建设期为被征收人取得置换土地之月起12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
(四)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工业用房被征收前3年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工业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照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与安置房价值进行差价结算。工业用房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依据征收补偿协议与供地协议分别按本办法和供地相关约定结算。
(三)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
2.《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行业落后产能及“四无”企业作坊调查的通知》(浙转升办〔2020〕13号)中明确的“四无企业”;
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23号)中D类和规下工业企业中连续三年亩产税收低于1万元的;
4.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社会环境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的;
5.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起始前未通过柯城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的。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且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期签约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以下奖励:
(一)配合调查评估奖励。按照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按被征收工业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按户分段累计奖励,其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按期签约奖励。按照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头部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3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2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具体分段计算起止时间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按期腾空奖励。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奖励。
(四)货币补偿和土地置换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通过自主申请,在依法依规取得柯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后,也可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五)组片完全签约奖励。为促进工业用房的整片拆除,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组片完全签约奖励:一个组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每户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个片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每户片奖励10000元。组片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
(六)购房补助奖励。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完税凭证,按新购不动产价值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不予补偿,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不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政策。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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